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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意见

  (二)人员配置。乡镇卫生院的编制由自治区编办统一核定下达,各县(市、区)按编制总数和结构,根据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和服务面积进行调整。要保证临床执业医师数量,一般卫生院至少配备2名以上,中心卫生院至少配备4名以上。
  (三)经费保障。乡镇卫生院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要保证其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自治区财政对南部山区八县(区)及红寺堡开发区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给予30%的补助,川区给予15%的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财政解决。乡村医生的补助标准不低于100元,由各县(市、区)解决。
  (四)基本建设。乡镇卫生院的建设用地由各县(市、区)负责解决,业务用房建设由自治区发改委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实施。可将乡镇卫生院和计生站建设合二为一,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使用效率。具体办法由发改委和卫生厅制定。
  (五)医疗设备。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在两年内按照国家标准配齐乡镇卫生院设备。具体办法由财政厅和卫生厅制定。
  (六)用人制度。乡镇卫生院的人事改革按照自治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原则和要求推进,人员全部实行聘用制,未聘人员通过多种渠道,在3年内分流完毕。空余编制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医学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补充。具体实施办法由人事厅、编办、卫生厅和财政厅制定。
  (七)分配制度。要按照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收入分配制度,使收入与技术水平和贡献挂钩,向优秀人才和关键岗位倾斜。
  (八)招聘院长。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和择优的原则,在本县(市、区)或更大范围内,选聘作风正、懂技术、会管理的人员担任院长,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并赋予用人权、分配权和奖惩权。
  (九)强化服务。乡镇卫生院要不断转变服务观念,扩大服务范围,强化服务职能,提高服务水平,将服务延伸到村庄、农户。
  (十)技术培训。从2005年下半年开始,自治区按照“一乡一人”的原则,每年安排200名骨干医师、医技和公共卫生人员集中培训,连续执行三年。要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尤其强化对院长和女医护人员的培训,到2008年,每个乡镇卫生院必须有一名女性妇产科专业人员。具体培训方案由卫生厅、财政厅和宁夏医学院制定。
  (十一)对口支援。实施城镇医疗机构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程,继续执行城镇医疗机构人员在晋升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安排医学院校应届毕业生参加全区“毕业生就业实习计划”。具体方案和实施办法由卫生厅、人事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四、加强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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