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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意见
(宁政发[2005]90号 2005年8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加强乡镇卫生院工作是构建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举措,关系到广大农民的身心健康和农村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做好我区乡镇卫生院工作,推动农村卫生事业健康、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加强乡镇卫生院工作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坚持政府主办,不断加大投入、深化改革、提高素质、完善功能,为农民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切实减轻群众医药负担。
  二、目标任务
  经过3-5年的努力,使我区乡镇卫生院条件明显改善,公共卫生职能明显强化,医疗服务和农民健康保障水平明显提高,建立起乡镇卫生院工作的新机制。具体目标是:
  --加快建设改造步伐,使全区乡镇卫生院的房屋和设备达到国家基本建设标准。
  --强化公共卫生职能,提供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和卫生监督等综合性服务。
  --推进内部改革,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建立自主灵活、绩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建立权责分明、依法管理的运行机制。
  --提高人员素质,所有专业人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80%以上的临床人员具有执业医师资格。
  --加强药品管理,制定用药目录和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药品以县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不加价。
  --提高医疗水平,规范医疗行为,控制服务项目和药品价格,为农民提供安全便捷、经济适宜的医疗服务。
  三、具体措施
  乡镇卫生院是为农民提供预防、保健、基本医疗等服务为一体的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着农村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疾病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等职能,是解决农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最直接平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用改革的思路,切实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布局调整。行政区划调整后,每个乡镇设立一所由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卫生院,每个县(市、区)办好3-5所中心卫生院。山区八县、红寺堡开发区和川区的山区乡镇,可将服务半径在15公里以上的卫生院,改为调整后的乡镇卫生院分院、门诊部或服务网点。其余的卫生院,可改制为民办和股份制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卫生厅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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