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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厅《关于扶持出口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宣布失效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商务厅《关于扶持出口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82号 2005年8月2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商务厅《关于扶持出口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现予以转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扶持出口品牌发展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商务厅)

  西部大开发战略实施以来,我区对外贸易进入了加快发展期。对外贸易增速连续多年保持在 20%以上,特别是2004年,全区对外贸易总额达到9.08亿美元,其中出口6.46亿美元,增长 26.27%,跃上了新的发展台阶。但是,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应看到我区主要靠价格竞争和数量扩张的出口增长方式,已不适应对外开放进入新阶段的发展要求。出口产品结构不合理,附加值不高,特别是企业品牌意识差、缺乏规模大、带动力强的自有品牌已经成为制约我区对外贸易进一步发展的关键因素。2004年,全区各类出口企业只有33家在国内进行了商标注册,7家在美国和欧盟等国家注册了商标,自有品牌出口额占全区出口总额的比重不足1%,大大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我国参与国际竞争的实践表明,实施出口品牌战略,加强自主品牌建设,培育一批出口品牌,是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是转变外贸增长方式、实现外贸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根据中央“坚持以质取胜,培育自主品牌”的要求,在我区大力实施出口品牌战略,推动出口商品结构调整,促进出口由数量增长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是一项紧迫而长期的战略任务。为此,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形成一批有实力的跨国企业和著名品牌”和《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鼓励国内企业充分利用扩大开放的有利时机,增强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的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高我区经济实力和出口产品市场竞争力为目标,以企业为主体、质量为基础、市场为导向、技术进步为保障,与科技兴贸战略和“走出去”战略相结合,建立和完善培育出口品牌的政策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政府引导、企业实施、中介服务、社会支持的协同推进体制,通过政府推动和引导,集中力量培育、扶持、发展一批出口品牌产品,发挥品牌的带动效应,促进重点出口企业质量水平、管理水平、技术创新和营销能力的全面提高,不断优化出口产品结构和出口企业组织结构,提高出口增长质量和效益,确保我区对外贸易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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