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违法生产的矿井。一是无证非法开采的矿井;二是以采代探,无办矿审批手续进行采煤活动以及以覆盖灭火的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的矿井;三是已关闭又擅自恢复生产的矿井;四是经整顿仍然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不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五是无视安全监管,拒不进行整顿或者停而不整的矿井。上述矿井要依法坚决予以关闭。对经确定属于关闭取缔的矿井中已取得相关证照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吊销采矿许可证、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要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煤炭工业局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局要依法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有关市县政府要发布关闭矿井公告并立即组织采取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植被,同时遣送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三)各煤矿企业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情况。主要检查是否做到足额提取、专户储存、专款专用;是否存在从安全费用中列支维简工程、大修工程的问题。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调查摸底阶段。2005年8月1日—8月10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上述执法检查的内容,对辖区内的各类煤矿进行调查摸底,确定整顿和关闭取缔矿井名单,并将调查摸底情况于8月15日前报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煤矿联合执法检查组根据各地上报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同时下达执法文书,有关部门吊销证照。
第二阶段:开展联合执法阶段。2005年8月16日—9月10日,自治区煤矿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各地关闭取缔矿井逐一进行执法检查。由各有关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对确定关闭取缔的矿井,特别是以采代探和以覆盖灭火名义进行非法采煤的矿井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植被,同时遣散煤矿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阶段:巩固成果阶段。2005年9月11日—9月30日,自治区联合执法检查组对停产整顿的矿井进行复查验收,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依法予以关闭;对已关闭取缔的矿井进行检查,防止明关暗采;对仍未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煤炭生产安全费用的矿井依法进行处罚。
四、有关要求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开展打击非法开采煤矿工作。对各地因工作不力、存在应关未关矿井的,要按照国务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的规定,追究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检查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将各项执法和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确保联合执法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