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等部门
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62号 2005年7月29日)
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的实施方案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自治区安监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自治区工商局、自治区煤炭工业局 2005年7月26日)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的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54号)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委(局)召开的“全国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联合执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生产行为联合执法检查活动。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成立自治区打击煤矿违法生产活动联合执法检查组
组 长:马 毅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副局长
副组长:唐回延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孟祥斌 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二处处长
陈志高 自治区安监局监管一处副处长
蔡爱国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矿管处副处长
赵建新 自治区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
马 林 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向友川 自治区工商局企业注册处副处长
陈永祥 自治区公安厅治安总队副队长
联合执法检查组办公室设在宁夏煤矿安全监察局,孟祥斌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检查内容
(一)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一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二是没有按规定建设瓦斯抽放系统,监测监控设施不完善、运转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三是有瓦斯动力现象而没有采取防突措施的矿井;四是在建、改扩建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竣工验收而擅自投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或越权核准(审批)的矿井;五是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矿井。上述矿井要立即停产整顿。在停产整顿期间各有关部门要暂扣各种证照。停产整顿结束后,必须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政府煤矿安全监管部门验收合格,报自治区联合执法检查组核准,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恢复生产。经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