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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一)处理好调整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和调动乡镇积极性的关系。调整和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对于规范县乡财政关系、合理划分县乡收支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要本着积极稳妥、简明规范的原则,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完善县乡财政管理体制,制定促进乡镇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措施和办法,调动乡镇培植财源、主动理财的积极性。同时,要根据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合理划分县乡发展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能,把乡镇发展经济、管理社会事务的职责明确下来。在此基础上,财力下移,自治区财政在逐步加大对市县转移支付的同时,要明确转移支付中用于乡镇的比例,市县也要增加对乡镇的支持力度,对乡镇履行职责所需的财力给予保证。对于农业税收取消后基本无收入的乡镇,各市县要按照预算单位管理,将其纳入部门预算的编制范围,根据乡镇直接服务于农村群众、事务繁杂的实际情况,单独制定合理的定员定额体系,并根据市县财力情况逐年调增,逐步建立起动态的乡镇财力保障机制。
  (二)处理好加强乡镇财政管理和简化管理规程的关系。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目的在于规范乡镇财政收支行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各市县要本着既规范合理、又简明高效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减少审批程序和办事环节,在加强市县财政监督效能的基础上,简化操作规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保证乡镇财政的高效运转和支出安排上的自主权。
  (三)处理好压缩债务和促进发展的关系。乡镇债务过大,影响乡镇政府职能的履行和基层政权的稳定。各市县要对乡镇现有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摸清家底,理清债务形成的原因,明确偿债责任部门,采取乡镇自筹一点、市县财政补助一点、相关部门支援一点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自治区财政对市县的转移支付中要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帮助乡镇化解公益事业建设形成的债务。要坚决制止发生新的乡村债务。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发展农村各项事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执行“约法三章”和“两项制度”,即各市县一律不得对乡镇下达招商引资的指标,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举债搞建设,乡镇政府一律不得为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实行新债责任追究制度和乡村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加强对乡镇债务的管理,避免盲目举债,控制乡镇债务规模,促进乡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和谐稳定发展。
  三、加强领导,确保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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