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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
(宁政发[2005]85号 2005年8月10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进一步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从2004年10月份开始,我区在部分市县开展了以“乡财县管”为核心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经过半年多的实践,改革成效明显,达到了预期目标。为深化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2005年9月份起,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施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大意义
  乡镇财政建立以来,对促进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对巩固和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和财政体制改革、行政区划调整的不断深化,乡镇财政的管理职能发生了很大变化,现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已不能适应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形势的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财政管理,着力解决乡镇财政面临的矛盾和困难,我区选择部分市县进行了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从试点的情况看,改革堵塞了乡镇乱收费、乱开支、乱举债的漏洞,有利于规范乡镇的收支行为,强化乡镇财务管理,控制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和债务的不合理增长,对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共财政管理体制,促进乡镇财政良性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统一思想,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认真做好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各项工作
  全面推行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配套措施和有关要求,必须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04]105号)精神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乡镇财政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发[2004]104号)的具体规定执行。各市县、各有关部门要准确领会改革精神,精心组织实施,逐项加以落实,认真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在推行改革的过程中,注意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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