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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配套措施
  (一)合理界定各级政府的财政支出责任。按照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基本要求,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属于自治区直接负担的社会事务,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给予保障;自治区委托市县政府承办的事务,自治区相应安排对下级财政的专项经费;属于共同事务,应根据受益程度,并考虑各级财政的承受能力,确定合理的负担比例。市县财政要根据农村税费改革后面临的新情况,积极做好对乡镇和村级必需支出的财政保障工作。村级组织因减免农业税减少的农业税附加收入,市县财政要给予全额补助,保证农村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办公经费的正常开支需要。
  (二)深化省以下财政管理方式改革。继续完善自治区对下财政管理体制,加强自治区对市县财政的指导和监督,深化县乡财政体制改革。根据取消农业税等深化农村税费改革的新形势,全面推行以“乡财县管”为主要内容的乡镇财政管理改革。在保持乡镇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财务审批权不变的前提下,全面推行“乡财县管”财政管理方式,强化对乡镇财务的统一管理,对农业税取消后基本没有财政收入的乡镇实行部门预算管理。充分考虑农村税费改革对乡镇财力的影响,自治区对市县的一般转移支付要划出一定比例用于乡镇,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制定措施,帮助乡镇化解因公益事业而形成的债务。从财力上加大对困难乡镇的扶持力度,确保乡镇工资发放和正常运转等基本支出需要。
  (三)大力压缩财政供养人口。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供给范围,解决财政供养人口过多、包揽过宽的问题。严格行政事业单位的定编定员,对超编人员,要采取措施,限期清理辞退,严格财政供养范围。推行乡镇财政供养人员实名制,对在编和超编人员实行分类管理。乡镇机关和事业站所五年内不增加编制和人员。
  (四)加强县乡财政预算管理。市县政府必须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和建立公共财政框架的要求,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财政支出安排的先后顺序,调整支出结构。硬化县乡预算约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全面清理和积极化解县乡政府债务。对按国家规定由财政安排的工资性支出,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并全部纳入财政工资专户,专门用于工资发放。稳步推进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强化预算管理,提高县乡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和配套措施,并狠抓贯彻落实,确保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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