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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分类指导。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等实际,区别对待,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办法。
  三、具体内容
  (一)加快县域经济发展,增强缓解困难的内生性和主动性。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需要上下齐心、共同努力。但根本还在于县乡立足自身、加快发展、增强实力。市县政府及财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导向和财政资金的拉动作用,加大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农业产业化,为县域内各类市场主体的发展创造更加宽松的内外部环境,推动县域经济更快发展,在夯实财源基础、加快收入增长、壮大财政实力上有所作为、有所突破,通过自身发展逐步缓解财政困难。
  (二)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提供必要的外部支持。在现阶段我区县乡经济发展环境和财政增收基础还比较薄弱的基础上,改变县乡财政困难局面除需要县乡自身的不断努力外,还需要自治区在财力上继续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自治区财政必须按照统筹发展的根本要求,通过积极争取中央支持、利用自身新增财力等筹集资金,进一步加大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力度,规范转移支付行为,增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综合调控能力,在缓解县乡困难的基础上达到均衡县乡财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不断增强财力薄弱地区的财政保障能力,达到山川共济、共同发展的目标。同时,积极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调整规模和投向,增强县乡财政的自主调控能力。
  (三)制定奖励措施,构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激励和引导机制。在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制定必要的激励措施,对市县增收、增加对乡镇转移支付、撤乡并镇和控制人员以及粮食主产县等给予必要的奖励,调动市县积极性,以达到上下联动、综合解决的目标。一是对增加税收收入给予奖励。根据市县财政困难程度,按照不同的奖励系数,对其税收增长给予奖励。二是对县级政府增加对乡镇的转移支付给予奖励。对乡镇补助收入的增加额,按相应奖励系数给予奖励,以调动市县级财政对乡镇的转移支付力度。三是对县乡政府精简机构和控制人员给予奖励。按照各地撤并乡镇的个数以及控制人员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四是对产粮大县给予奖励。为鼓励粮食生产,减轻产粮县财政压力,对产粮大县考核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粮食商品粮等因素给予奖励。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三奖一补”资金和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奖励补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加强收入征管,努力挖掘收入增长潜力。坚决维护税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严肃性,严禁擅自出台先征后返等税收优惠和变相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到期的要及时恢复征税;进一步强化税收征管,严厉打击偷税、骗税、抗税行为,杜绝买税、引税、包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清理和规范县乡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强政府性基金、非税收入征缴,提高全口径收入管理水平;切实盘活企业产权、土地、固定资产等国有资本要素,特别是矿产资源“两权”转让收入、特许经营权收入、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后的资本回收和股权红利,充分挖掘各方面的收入增长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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