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财政厅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5]81号 2005年8月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财政厅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实施意见
(自治区财政厅)
县乡财政是县乡政府履行职能的物质基础,是基层政权建设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特别是实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以来,我区县乡财政有了一定的发展,财政收支规模不断扩大,财政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公共财政框架初步形成。但是,与此同时,县乡财政的一些突出问题和困难也逐步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县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县乡可用财力比较薄弱、基本运转保障水平较低、事业发展支出欠账较多、债务负担重等。近年来,县乡财政困难问题已经引起中央的高度重视。2005年,财政部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下发了《关于印发<关于切实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意见>的通知》(财(预)[2005]5号)和《关于印发<
2005年中央财政对地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奖励和补助办法>的通知》(财 (预)[2005]77号),对缓解县乡财政困难问题提出了具体措施和明确要求。根据中央精神,结合我区财政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通过建立补助与激励相结合,区、市(县)两级财政上下联动的新机制,调动县乡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断提高县乡财政保障能力,促进县乡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县乡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和基层政权的正常运转,保障县乡义务教育和公共卫生等公共财政支出的基本需要,逐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为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明确责任。明确自治区与市县间的财权事权范围,自治区财政依据收支差异通过规范的转移支付等形式逐步均衡地区间横向的财力差异。市县增强自身发展、自我平衡的能力。
(二)综合治理。缓解县乡财政困难涉及方方面面,需统筹规划、标本兼治、配套推进。
(三)激励约束。通过科学考核、积极引导、规范操作、强化管理,调动县乡政府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