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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
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汕府办[2005]17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04〕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企业年金制度对于提高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调动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年金制度。
  二、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指导、管理和监督,指导企业制订企业年金方案和选择年金管理机构。各年金管理机构要为企业提供优质的服务,并确保年金基金保值增值。
  三、企业要在依法参加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企业年金制度,吸引人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企业的发展。
  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省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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