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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2005)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的公告
(闽常[2005]25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经济,鼓励和引导村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促进本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
  二、第五条修改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报告工作;
  (二)执行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
  (三)建立、健全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
  (四)编制并组织实施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
  (五)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河滩、水面、山林、水利设施和其他财产,管理本村财务;
  (六)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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