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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2005)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颁布施行《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的公告
(闽常[2005]26号)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5年1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1日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决定

(2005年11月19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福建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村民或者村民代表单独或联合提出,采取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在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同时,推选二至三名候补成员。过半数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参加投票,推选有效,候选人或另选人按应选名额以得票数多的当选。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故三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经全体村民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罢免有效。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缺额的,从候补成员中依次递补。”
  二、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
  三、第九条修改为:“县(市、区)、乡、民族乡、镇指导选举工作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可以给予补助,补助经费列入县(市、区)、乡、民族乡、镇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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