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市规划行政部门的委托,编制区域内的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根据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编制区域内的土地利用规划,对区域内的土地使用依法实施管理;
(五)按规定权限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批,对其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六)负责区域内的经济贸易、财政、农业、水利、林业、国有资产、科技、统计、审计、物价、外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城市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七)负责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城市管理、民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计划生育等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八)负责区域内的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知识产权保护、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工作;
(九)协助有关部门管理设在区域内的分支机构;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属江东区、鄞州区行政区域的经济和社会行政事务管理,市人民政府已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所属职能机构,具体负责高新区各项社会行政管理事务。
第八条 工商、税务、公安、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在高新区设立派出机构或者派出人员。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及高新区所在地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为在高新区从事创新、创业活动的组织和个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三章 准入与服务
第十条 组织和个人可以依法在高新区投资、兴办企业。
在高新区设立企业,凡具备设立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核准登记。除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经营的项目外,对高科技企业的经营范围不作限制。
第十一条 高新区重点发展电子信息、光机电一体化、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
鼓励下列企业进入高新区:
(一)国内外高科技企业;
(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或者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的企业;
(三)为高科技企业提供配套服务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