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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1号)


  《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已报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05年1月13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2月1日

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

(2004年9月29日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保证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四条 预防职务犯罪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教育、制度、监督相结合,采取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等方法。预防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职务犯罪易发的部门、行业、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五条 预防职务犯罪实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各负其责,检察、行政监察、审计机关监督和指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由单位主要负责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根据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二章 预防职责

  第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工作人员进行道德、纪律和法制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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