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具体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会相关部门研究制定。
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奖励机制,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予以表彰,调动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的积极性,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关系各级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和每个行政执法人员,工作环节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为此,市政府决定成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监察局、人事局、编委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联系协调,定期交流通报。各市、区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地、各部门应明确一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具体工作有专人承担。各级政府在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上一级政府报告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时,要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方面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切实担负起统筹协调的责任,明确工作进度,抓好组织协调,会同市监察局、人事局、编委办等部门积极抓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要切实加强基层政府和部门法制机构建设,充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顺利推行。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制定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建立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长效机制。根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实际,市政府将适时制定政府规章,依法推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深入开展。
各市、区政府以及市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意见》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部署,按时完成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关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