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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二)分解执法职权

  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配置,在2005年12月底前将其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明确执法程序、标准、时限和责任。执法职权分解情况,应同时报送本级政府推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分解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行政执法权限应当与执法依据相对应。

  分解行政执法部门内部不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要科学合理,既要避免平行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不同层级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之间的职权要相互衔接,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并于2006年3月底前通过本部门外网和在办公场所设置公告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没有按规定领取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上岗执法。

  (三)确定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市政府将以适当形式明确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责任,各市、区政府也应当以适当形式确定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采取签定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具体执法责任,做到责任落实,一级抓一级。

  二、建立和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各地、各部门要将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作为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机制,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市政府负责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以及对各市、区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以及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案卷质量情况等。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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