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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
(苏府[2005]10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需要,也是规范和监督各级、各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需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意见》),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做好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现就我市有关贯彻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

  梳理并公布行政机关所执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经依法审定并印发的部门“三定”规定,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任务,各地、各部门要明确责任,分级负责。

  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要按要求组织力量认真做好梳理执法依据工作,对执行的执法依据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填写《苏州市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表》(见附件2),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梳理执法依据时,要注意与《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规范相衔接,注意与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各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梳理的结果应于2005年10月底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各级政府应根据执法依据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及时调整有关部门的执法依据,协调解决梳理执法依据中的问题,并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依据依法进行审查。对审查中的问题,涉及行政执法部门主体、职权或法律依据的,由政府法制部门负责会相关部门商定;涉及部门“三定”规定的,由编制部门负责会相关部门商定。执法依据的界定审查工作应于今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执法依据审查结束后,各级政府除行文下发相关执法部门外,要在2006年2月底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审核界定的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下同)执行的执法依据,要按照所执行依据的位阶层次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同一项执法权限有不同位阶层次的依据时,按照位价高的依据排序。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要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将经有权部门审核界定的执法依据报所在地政府备案,接受当地政府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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