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级两项资金的审批管理
(一)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市属单位,由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会办和审批;重大项目(申请额度在100万元以上的)需经专家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项目。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逐步建立评审专家库并进行动态维护和管理。
(二)市环保局根据确定的实施项目,下达项目任务书。市财政局根据确定的实施项目和市环保局下达的项目任务书,下达项目资金计划,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
(三)市财政局按现行财政资金拨款管理办法办理资金拨付。
(四)项目实施完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编报项目竣工决算、项目实施完成情况、项目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情况,由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市环保局据此逐步建立项目年度绩效评价制度。
六、市级两项资金的监督管理
(一)两项资金的使用和资助项目的实施,应接受财政和环保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经查实,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环保局收回资金,并在两年内不得申请两项资金补助。
1.项目承担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资金;
2.《苏州市财政拨款项目责任书》生效后6个月内项目未启动实施;
3.项目管理不善、进展缓慢、损失浪费严重、不能如期竣工;
4.未经批准改变技术方案又不能达到原技术方案效果的。
(三)环保和财政部门须对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配套资金落实和项目进展情况要进行认真审核,对项目实施和补助资金使用进行严格监管,积极开展跟踪及时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如发现违反规定,审查不严,监管不力,虚报、截留、挪用两项资金等情况,一经查实,从次年起,取消该两年区属项目申报两项资金的资格。环保和财政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一经查实,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专家组专家须严格评审项目,严格执行回避制度,不得徇私舞弊。如有发现违规行为,一经查实,不得再次入选专家库。
(五)环保和财政部门及所属单位在受理两项资金申报、审批、合同签订、资金拨付等环节,不得向项目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