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未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或环境影响评价认定对社会或者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不支持和明令淘汰、禁止的项目。
4.“三同时”项目。
5.同一年内已取得国家、省、市财政支持的污染治理项目。
四、市级两项资金的申报管理
市环保局和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省和市的有关政策、环保有关规划和下一年度工作重点,编制下一年度两项资金的项目申报指南,并于年底发布。
(一)两项资金的申请按排污费征收隶属关系以项目形式申报。
项目申报组织单位为市环保局和财政局,项目申报单位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法人。
项目申报单位为市直属管理的,向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申报;申报单位为区直属管理的,通过区环保局和财政局逐级向市环保局和财政局申报,各区环保和财政部门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认真预审,对符合两项资金使用规定的申报项目提出具体预审意见,并按规定要求将申报材料报市环保局和财政局。
市环保局与财政局联合建立并管理本级的项目库,将符合两项资金申报条件的申报项目纳入项目库,对项目入库、入选名单、项目实施进度、竣工验收、绩效评价、后续支持进行全过程信息管理。
(二)两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事业单位。
2.申报单位近两年来除因非人为因素超标排放污染物外无其它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3.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资金财务和经营状况,具有较好的资信等级、配套资金筹措能力和项目实施能力。
(三)两项资金的申报时限。
申报工作每年每季进行一次,由市环保局与市财政局在每季第三个月进行集中会办。
(四)两项资金项目的申报材料。
对符合项目资金申报条件的单位需报送以下真实完整的材料:
1.《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或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申请表》;
2.有关项目的立项批复及相关文件的复印件;
3.重大项目需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方案;
4.提供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情况(包括单位自筹资金等);
5.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单位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6.项目申报单位的法人登记、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7.其它需要的特殊项目材料和辅助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