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市级两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重点污染防治项目。包括技术和工艺符合环境保护及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要求的重点行业、重点工业污染源防治项目;核安全与辐射污染防治项目;固体危险废弃物处理项目;有利于解决污染纠纷,对环境质量影响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污染源防治项目。
  (二)重点区域、流域污染防治项目。用于跨地区、流域的污染防治项目,主要为太湖流域主要出入湖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太湖及阳澄湖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保护项目;“清水走廊”环境污染防治项目;有利于解决市界或跨区域污染纠纷,对流域或区域环境质量影响大的污染源治理项目;“两控区”二氧化硫重点污染源脱硫设施建设项目;禁煤区和控煤区内高污染燃料锅炉整治项目。
  (三)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主要用于资源综合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循环经济、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技术、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支持在化工、电镀、冶金、纺织、印染、医药、电力、建材等行业建立标准规范化的清洁生产示范企业。
  (四)重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指国家及省、市级规划的湿地保护、生物物种资源保护、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项目。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试点、示范项目,主要指乡镇环保规划、农村面源污染防治试点、示范项目。
  (五)环保产品和清洁生产工艺研究开发项目。主要指节能降耗、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环保产品和生产工艺的研究、开发项目,支持建立环保关键技术和产品开发生产试验基地的项目。
  (六)环保政策研究项目。主要指环保战略、法规、标准、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订;流域性、区域性、行业性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及环境管理技术研究项目。
  (七)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主要指污染监控和污染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系统、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环境信息系统等环境监管能力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维护。
  (八)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其它污染防治项目。
  (九)每年按两项资金总额的3%提取项目管理工作经费。经市财政局审核后,主要用于项目库及项目管理网络建设和维护,项目组织、申报、专家评审费用,委托中介机构审查费用等。经费结余滚存结转使用。
  (十)两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和经费支出:
  1.项目单位人员和公用经费补助、楼堂馆所建设项目。
  2.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生活垃圾处置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卫生和绿化等城市维护项目,食品基地建设等农业发展项目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它项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