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苏州市市级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5]130号)
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财政局、环保局联合制定的《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苏州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
根据省财政厅、省环保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印发的《江苏省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苏财建〔2003〕44号)、江苏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印发的《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财建〔2005〕31号)和《江苏省省级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和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办法》(苏环计〔2005〕16号、苏财建〔2005〕50号)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简称“两项资金”)管理,规范两项资金的申报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市级两项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污染防治资金的具体来源: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来源为市级征收的排污费收入中市本级留成的部分;市级污染防治资金来源为市级财政预算内专项安排的资金。两项资金由市财政局、环保局共同管理,各区财政和环保部门参与管理。
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两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库管理和审批,批复下达两项资金的项目资金预算,对两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跟踪管理;并对两项资金及其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两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环保局主要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和项目库管理,并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审批,对项目进度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竣工验收,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级两项资金的使用原则
(一)符合国家、省和市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环保五年规划和环保其它专项规划,以及政府对环保事业发展的有关要求。
(二)符合国家对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公共财政对政府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
(三)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和示范性的原则分配使用资金,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