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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旅游局2005年9月20日制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9月29日苏府办[2005]134号转发)


  农家乐餐馆是以农民参与、农民受益为宗旨,充分利用自然绿色生态食物、体现农村文化及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等内容,吸引游客吃农家饭、享农家乐的乡村旅游饮食场所。现依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等管理规章,结合苏州市旅游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办法》(试行),凡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余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旅游者为对象,以餐饮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农家餐饮接待设施均适应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家乐”餐馆设立的基本条件
  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齐全。
  第二条 农家乐餐馆设立申请程序
  设立农家乐餐馆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有关部门在审核的同时,应当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意见。
  农家乐餐馆申报服务质量等级,应按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的标准评审,达到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颁发全市统一制作的“农家乐旅馆服务质量等级”牌。
  第三条 餐厅外环境
  (一)建筑物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外观适合本餐馆风格;
  (二)环境整齐美观、门前有绿化。地面清洁卫生,无污迹和杂物;
  (三)有停车条件,并设有必要标志;
  (四)餐馆地理位置良好,交通方便;
  (五)餐馆标志醒目,店徽美观,安装端正,字迹清楚。
  第四条 设施设备
  (一)餐饮营业场所部分装空调;
  (二)配备通讯设备,宾客可在餐厅使用公用电话进行通讯;
  (三)配有实用的照明光源;
  (四)配备必要电器。主要有毛巾保温箱、食品保温设备、消毒柜;
  (五)有安全疏散通道,出口保持畅通。配备应急照明设备;
  (六)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必要器材,保持其有效性。
  第五条 厨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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