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旅游局2005年9月20日制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5年9月29日苏府办[2005]134号转发)
农家乐餐馆是以农民参与、农民受益为宗旨,充分利用自然绿色生态食物、体现农村文化及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等内容,吸引游客吃农家饭、享农家乐的乡村旅游饮食场所。现依据《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苏州市旅游条例》等管理规章,结合苏州市旅游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办法》(试行),凡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余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旅游者为对象,以餐饮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农家餐饮接待设施均适应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家乐”餐馆设立的基本条件
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齐全。
第二条 农家乐餐馆设立申请程序
设立农家乐餐馆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有关部门在审核的同时,应当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意见。
农家乐餐馆申报服务质量等级,应按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的标准评审,达到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颁发全市统一制作的“农家乐旅馆服务质量等级”牌。
第三条 餐厅外环境
(一)建筑物结构良好,布局合理,外观适合本餐馆风格;
(二)环境整齐美观、门前有绿化。地面清洁卫生,无污迹和杂物;
(三)有停车条件,并设有必要标志;
(四)餐馆地理位置良好,交通方便;
(五)餐馆标志醒目,店徽美观,安装端正,字迹清楚。
第四条 设施设备
(一)餐饮营业场所部分装空调;
(二)配备通讯设备,宾客可在餐厅使用公用电话进行通讯;
(三)配有实用的照明光源;
(四)配备必要电器。主要有毛巾保温箱、食品保温设备、消毒柜;
(五)有安全疏散通道,出口保持畅通。配备应急照明设备;
(六)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必要器材,保持其有效性。
第五条 厨房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