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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农家乐旅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自律”的管理原则。市(区)政府和镇政府负责所属辖区内农家乐旅馆的审批监督管理,旅游、工商、卫生、公安、消防、税务、质监、物价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加强对农家乐旅馆的监督管理。
  (二)农家乐旅馆每年应接受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的年审复核。对未达标的接待户,提出整改警告,直至取消服务质量等级或经营资格。
  (三)住宿、餐饮、商品等必须明码标价,制止价格欺诈,并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农家乐旅馆的从业人员应参加由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准和服务质量。
  (五)设立游客投诉、咨询电话,接受游客的监督。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旅游局 2005年9月20日)


  农家乐餐馆是以农民参与、农民受益为宗旨,充分利用自然绿色生态食物、体现农村文化及农民家庭日常生活等内容,吸引游客吃农家饭、享农家乐的乡村旅游饮食场所。现依据《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等管理规章,结合苏州市旅游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办法》(试行),凡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余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旅游者为对象,以餐饮服务和盈利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农家餐饮接待设施均适应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家乐”餐馆设立的基本条件
  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齐全。
  第二条 农家乐餐馆设立申请程序
  设立农家乐餐馆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有关部门在审核的同时,应当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意见。
  农家乐餐馆申报服务质量等级,应按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的标准评审,达到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颁发全市统一制作的“农家乐旅馆服务质量等级”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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