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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旅游局 2005年9月20日)



  农家乐旅馆是以农村特色、农民参与、农民受益为宗旨,充分利用田园景观、自然生态、农村文化及农民住房等资源,吸引游客吃农家饭、住农家屋、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的乡村旅游住宿场所。现依据《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苏州市旅游条例》等管理规章、法规,结合苏州市旅游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苏州市农家乐旅馆管理办法》(试行),凡以家庭合法拥有的空余房为基本接待单位,以住宿旅游者为对象,以盈利为目的,以个体管理服务为主要形式的农家旅游住宿接待设施均适应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农家乐旅馆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排污许可证等有效证照齐全;
  (二)地理位置较好环境卫生整洁,设有停车场;
  (三)旅馆布局结构基本合理,建筑安全可靠,具备必要的消防和防盗设施,能满足旅游者的吃住需求;
  (四)有从事经营的人员,其中不少于1人以上有参加旅游培训的经历;
  (五)能提供旅游问询、接待、结账等服务;
  (六)能提供旅馆服务项目宣传品、用餐、客房价目表和所在地旅游交通图;
  (七)能提供贵重物品和小件行李寄存服务;
  (八)至少有2间(套)经过装修能适宜出租的客房。
  第二条 农家乐旅馆设立申请程序
  设立农家乐旅馆应按规定程序申办,有关部门在审核的同时,应当征求镇政府和村委会的意见。
  农家乐旅馆申报服务质量等级,应按照《农家乐服务质量等级划分》的标准评审,达到相关服务质量等级的,颁发全市统一制作的“农家乐旅馆服务质量等级”牌。
  第三条 接待服务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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