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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
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
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府办[2005]13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市旅游局制定的《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苏州市农家乐旅馆管理暂行办法》、《苏州市农家乐餐馆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苏州市农家乐旅游服务暂行规定

(苏州市旅游局 2005年9月20日)

  第一条 为规范农家乐旅游服务,提高农家乐旅游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旅游健康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苏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家乐,是指在农民自有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土地上利用庭院、果园、花圃等田园景观和自然生态、乡村人文资源,为游客提供以农业体验为特色的观光、娱乐、劳动、住宿、饮食等服务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农家乐旅游服务和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对农家乐旅游服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指导、属地管理”的原则。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市(区)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镇政府负责本镇区域内的农家乐旅游服务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家乐旅游管理工作。
  农家乐旅游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或加入农家乐行业协会,农家乐行业协会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行业自律、市场拓展、培训交流等工作。
  第五条 各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健全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制度,设立并公开投诉电话,受理游客的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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