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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三)夫妻婚后生育一个孩子,离婚或丧偶后,未再婚的一方。

  生育双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领取《光荣证》。

  第十九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

  (一)在子女满14周岁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30元标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二)年满60周岁的农民,或者年满50周岁只生育一个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农民,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金。年满60周岁未育且未收养子女的农民夫妇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持有《光荣证》的企业职工,退休后可领取一定数额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持有《光荣证》的公民,其独生子女医疗费的报销、农村居民自留地宅基地的安排、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中的优惠、入托(园)管理费的报销等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救助机制。

  计划生育公益金重点扶助因独生子女意外伤残、疾病、死亡等而导致的特困家庭。

  第二十三条 外来人员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应当纳入现居住地的人口发展规划。

  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指导和服务;综合治理委员会、外来人员管理办公室,应当履行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的相关职责。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工作实施综合治理,协调社区服务中心、公安派出所、流动人口管理站和辖区单位,对外来人员计划生育实行统一管理。

  用人单位或业主必须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外来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外来人员要求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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