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为婴儿申报户口或者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向公安、劳动保障部门出示由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状况证明,经批准再生育的,应出示照顾再生育一孩生育证。
第十四条 凡符合《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孩子的,应当向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供下列材料,经审批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
(一)身份证明;
(二)户籍证明;
(三)婚姻状况证明;
(四)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第十五条 满23周岁依法登记结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包括生育双胞胎和多胞胎)的初产妇,可延长产假3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第十六条 落实避孕措施、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公民,凭医疗单位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予休息。放置宫内节育器休息2天,取宫内节育器休息1天,“皮埋”术休息3天,取“皮埋”休息2天,输精管结扎休息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息21天,人工流产(包括药物流产术)休息20-30天,中期终止妊娠休息42天。
第十七条 凡符合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享受假期的人员,视为出勤,不影响其基本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第十八条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户籍所在地,也可向夫妻一方单位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光荣证》),夫妻双方各持一本。
属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夫妻也可领取《光荣证》:
(一)依法收养一个孩子后不再生育的;
(二)依照《条例》规定生育了两个孩子,其中一个孩子在未结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后不再生育的。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单独领取《光荣证》:
(一)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个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离婚者或丧偶且只生育一个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