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84号)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已经2005年9月28日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阎立
二○○五年十月九日
苏州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办法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市、县级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国家(省)级开发区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或者明确相关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做好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现行生育政策,建立人口现居住地管理制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人口发展战略、人口发展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促进人口合理分布;完善区域人口宏观调控机制,调控常住人口总量;加强宣传教育,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完善人口公共管理和服务体系,倡导和实施人口出生缺陷社会化干预工程,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调整有关社会保障政策时,应当体现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