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核定上海电视大学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函
(沪财预[2005]79号、沪价费[2005]49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拟请核定上海电视大学开放教育报名费、入学测试费收费标准的函》(沪教委财[2005]83号)收悉。为了规范收费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函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1.成人高等教育学费。按照《关于调整本市成人学历教育学费标准的通知》(沪价行[2000]18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即一般专业每生每学期按800-1600元,艺术类及特殊专业每生每学年按1500-2400元标准收取。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按《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若实行学分制收费,按《关于上海市高等学校试行学分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财(2005)34号)规定执行。
2.高等教育住宿费。按照《关于本市高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沪价费[2003]56号、沪财预[2003]93号)规定执行。
3.入学报名考试费。报名考试费参照《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费、考试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沪价费[2002]008号、沪财预[2002]008号)规定执行,即本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考试费(测试费)每科26元;专科生的入学报名费为每人14元,专科生实行免试入学,不收考试费。
4.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按照《关于同意收取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的复函》(沪财预[2001]104号、沪价费[2002]3号)规定执行,即保险代理人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次60元。
5.毕业证书工本费。按照《关于重新核定市教育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沪价涉[1992]139号)规定执行,即每本2元。
上述收费项目的执收主体为市电大。其中:本、专科学费的收费的执收主体还包括由市电大上报并经核定部分市级管理的系统电大教育辅导点(见附件),以及各区县电大教育辅导点。
除上述规定的收费项目外,取消市电大系统的“免修重考费”、“学分管理费”、“查分费”。初次发放学生证不收费,由于学生原因补办学生证的,按实际办证发生的费用收取代办费。不得收取“学历证明费”、“结(肄)业证书费”、“拍照费”。
二、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由执收单位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购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