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给予不低于1∶1的经费匹配支持;
2、提供从事项目研究必需的实验装备等科研支撑保障条件;
3、保证申请者主要精力和时间从事本计划资助项目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本计划项目每年申报评选一次,采用在“上海科技”网上发布通知方式公开受理申请。
第十一条 申请者在“上海科技”网上填报《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人才计划)》,并在线打印后连同有关附件材料,报送所在企业审核推荐。
第十二条 申请者所在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对申请者条件和申报内容进行审核,如实填写单位审查意见和有关经费匹配承诺后择优推荐,并按时将申请书和附件材料报送市科委。
第十三条 网上填报并提交成功、报送的书面材料签章齐全且与网上提交的电子文档内容一致的申请为有效申请。
第十四条 市科委提前10工作日通知申请者参加项目评审答辩;本人不参加现场评审答辩的申请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通过专家评审答辩的申请者,由市科委通过“上海科技”网向社会公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为异议期。
第十六条 凡无异议或经异议调查处理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科委审定公布本计划项目入选人员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本计划项目入选人员将获得专项经费资助,资助期限一般为两年;市科委与入选者所在企业签订合同,共同对项目进行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本计划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课题制管理办法”等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入选者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交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表等资料,所在企业应对其科研能力和成果及对企业科技产业发展的贡献等,提出综合评价意见,报送市科委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