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管理办法

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管理办法
(2005年6月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上海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加强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选拔和培养一批优秀企业青年科技人才,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特设立上海市青年科技启明星计划(B类)。

  第二条 本计划以项目扶持的方式,支持企业青年科技人才领衔开展研发实践,促进企业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成为企业科技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第三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申请条件且没有得到过本计划资助的企业青年科技人员均可提出申请。

  第四条 本计划以项目形式申报,采用个人申请,单位审核择优推荐,专家评审考核,市科委审定公布的方式进行遴选。

  第五条 本计划项目经费主要用于资助企业青年科技人才开展技术研发、产品开发和成果转化等科研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六条 凡在当年1月1日未满35周岁、并具备以下条件的企业青年科技人员可以申请本计划项目:

  1、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有良好的学风和科研道德;

  2、具有上海市户籍或持有有效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的上海市居住证;

  3、企业的专职技术人员且与受聘企业的劳动合同期限覆盖本计划项目执行时间;

  4、具有学士学位且有五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或取得硕士学位且有二年从事技术研发工作的经历;或具有博士学位;

  5、获得工程师(含工程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任职资格。

  第七条 在企业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等工作中做出过重大贡献者,可不受学历、经历的限制。

  第八条 申请者提出的项目应符合上海产业发展,满足所在企业技术需求,有较好的应用价值和市场前景。

  第九条 申请者所在企业应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提供良好的科研支撑环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