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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在沪居住证明;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业基金分为“种子资金”和“创业资金”两种方式支持大学生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定)
  1、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万元。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探索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创业资金(实施细则另定)
  1、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3、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30%的自筹资金;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投入机制。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学校校内主管部门推荐(需盖公章有效),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实施常年受理。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第十四条 在管委会指导下,委托机构遵循科学管理、竞争择优、公正透明的原则,负责创业基金的立项审理(组织专家对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立项审理工作规范及审查标准由委托机构负责制订,报送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委托机构必须根据立项审理意见,提出创业基金支持项目建议,报管委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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