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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三十五条 属于市科委职权范围的事项,由市科委自行发文;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相关部门联合发文。市科委与有关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先行向下发文。按规定明确由市政府主管部门审批或需要主管部门先行审核的事项,应直接向主管部门行文。
  第三十六条 制发的公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遵守WTO规则;所提出的措施和办法应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凡是面向市民、企业和社会的公文,应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及时对外公布;涉密公文应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八章 加强行政监督

  第三十七条 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同时自觉接受市人大、市政协和广大市民的监督。对监督中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及时整改。
  第三十八条 对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所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应认真调研,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和意见。
  第三十九条 对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不断提高按时办结率和满意率。
  第四十条 进一步提高工作透明度。通过新闻发言人、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及时公布本市科技工作的方针、政策与科技发展指南,引导全市科技工作健康、有序、高效发展。
  第四十一条 要按照《信访条例》的要求,高度重视并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要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认真处理和解决来信中反映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要通过网上评议和专家、代表评议等方式,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优化创新环境。

第九章 严肃作风纪律

  第四十三条 积极倡导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要努力学习政治理论、科技知识、经济知识、法律知识和各项业务知识,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规律,研究新问题,不断解决矛盾,破解难题,努力提高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十四条 坚持调查研究制度,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深入研究,以点带面,有效指导各项工作的开展,凡作出重要决定、召开重要会议、部署重要工作,事先必须开展调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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