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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市科委每季度召开一次处长会议,由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由主任或副主任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各处室正副处长参加。时间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两周内。
  第二十九条 市科委主任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处长会议由市科委办公室负责安排、办理。主任全体会议纪要、主任办公会议纪要和专题工作会议纪要经秘书长审核后,报主任签发。相关工作由办公室负责督查。
  第三十条 市科委机关全体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主任通报有关科技工作进展情况和部署有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组织各类会议,减少会议次数,简化会议形式,提高会议效率。凡市科委提议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大会,统一由市科委办公室按有关规范向市政府办公厅报批。由市科委组织召开有一定规模的会议,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章 公文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科委在行文中应严格执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上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三十三条 向科技部、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的请示、报告和向市人大、市政协等有关部门的重要文函,市科委行政规范性文件、全市科技长远发展规划、发展战略和政策、重大改革方案等事关全局的重要公文,由主任审批或签发。
  属于副主任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具体实施或推进过程中的事项,以及尚属前期调研、前期协调的事项,由分管副主任审签或批示。
  属于履行手续的公文和内容、已经市科委有关会议决定的公文,经授权,可由秘书长审签。
  以市科委名义印发的公文,须经市科委办公室统一按规定程序办理。涉及法律、法规或需要从法律角度审核的公文,须经体改法规处会签或办理,并按有关规定报市政府备案。
  第三十四条 市科委向科技部、市政府的请示应一事一报,并不得多头主报;需科技部、市政府审批的事项,不得直接报送领导个人;请示内容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应事先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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