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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二十条 市科委根据市政府规章制定实施细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凡制定面向社会的各项审批类规章实施细则必须有明确的程序和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自由裁量权。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市科委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人公开。建立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的社会公示制度,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及时、准确、充分。
  第二十二条 市科委规范性文件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得超越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凡涉及市政府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与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或报请市政府制定规章;市科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备案,接受监督。
  第二十三条 认真贯彻《行政许可法》,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现行行政审批事项,要精简程序,公开透明,规范操作,并按电子政务的要求逐步实现网上办理。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市科委实行主任全体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专题工作会议、处长会议和全体会议制度。
  第二十五条 主任全体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涉及全市重大科技工作,特别是跨部门的布局和重大事项。主任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兼职副主任、秘书长组成,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全体会议邀请市科委党组成员出席。市科委办公室、发展研究处、发展计划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的需要,还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出,由主任确定。主任全体会议根据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六条 主任办公会议主要讨论决定本市科技重要工作,以及市科委系统或内务管理等工作。主任办公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办公会议邀请市科委党组成员出席。市科委办公室、发展研究处和发展计划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的需要,还可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议题由主任和副主任提出,由主任确定。主任办公会议一般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七条 市科委专题工作会议主要协调、研究市科委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经充分研究讨论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策。专题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或委托秘书长、副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相关副秘书长、副总工程师及有关人员参加,办公室、发展研究处可酌情列席。会议议题由办公室与有关领导、处室协商后统筹安排,由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专题工作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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