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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第十二条 加强协调互动,整合社会资源。着力推进“部市合作”,推进“长三角”区域创新和国内外科技合作;以市区联动为突破,完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重点,着力培育“一区一新”特色产业集群;加强与市政府各部门的协调,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委内外信息沟通与协调互动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均衡公共保障,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加快推进研发公共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创新市场化运作模式,努力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市科委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不断优化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要充分发挥智囊机构和专家学者的咨询、参谋作用,自觉运用前期预测、效益评估、论证听证、比选择优等科学决策手段,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五条 凡需报请市政府决定的重要事项,须经专题会议充分协调后,报市科委主任办公会议或主任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第十六条 要科学判断、把握不同时期科技进步、经济发展与结构调整的特征和规律,实行分类指导,注重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
  第十七条 建立有效的决策信息反馈机制和决策后评估机制,为决策的不断完善和优化提供客观依据。

第五章 推进依法行政

  第十八条 市科委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行使行政权力,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执法过错追究制和行政复议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 市科委要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科技进步和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法定程序,适时提出市政府规章草案和地方性法规建议草案,制定并颁布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规范性文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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