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市科委2005年8月4日第7次主任办公会修订通过,现予发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二○○五年九月十日
附件: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市科委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原则,按照“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的要求,求真务实,开拓进取,大力实施科教兴市主战略,不断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和区域创新体系建设,大力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提高城市的国际化、市场化、信息化、法治化水平,主动服务长江三角洲、服务长江流域、服务全国,努力实现“率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把上海建设成为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和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之一的战略目标。
第三条 市科委全体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两个务必”的优良传统,坚持开创性、坚韧性和操作性的统一,坚持连续性、稳定性、开拓性相结合,全面履行职能,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努力把市科委建设成为务实高效、廉洁勤政、依法行政、公正严明的政府机构。
第四条 市科委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建立健全规范、协调、透明、高效的政府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市科委要进一步加强自身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发挥综合行政效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市科委主任领导全面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