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委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工作守则》
和《拆迁工作文明用语》的通知
(京建拆[2005]1179号)
各区县建委(国土房管局)、各拆迁单位:
为了加强对全市拆迁单位的管理,规范拆迁工作人员行为,促进依法、文明拆迁,市建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工作守则》和《拆迁工作文明用语》,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工作守则》
2、《拆迁工作文明用语》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工作守则
一、热爱首都城建事业,顾全大局。
充分认识做好房屋拆迁工作的重要性,爱岗敬业,甘于奉献,顾全大局,处理好首都城市建设发展与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为加快首都城市建设、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新北京、新奥运”战略目标和北京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贡献力量。
二、熟练掌握政策法规,依法拆迁。
自觉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模范遵纪守法;熟练掌握《国务院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高政策水平和依法拆迁意识。依法实施房屋拆迁工作,认真执行相关法律程序,依法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严格履行拆迁补偿协议。除经依法裁决并由人民法院或者区县政府强制执行外,在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的房屋。
三、坚持公开透明原则,阳光拆迁。
增加拆迁政策和拆迁工作的透明度,推行拆迁补偿安置公示制度,接受拆迁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实施阳光拆迁。拆迁现场必须公示拆迁政策、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公司资质证书、工作人员情况、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工作纪律等资料(或复印件),并设立拆迁举报电话。除被拆迁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公示的以外,对被拆迁人的初步估价结果应当进行公示。
四、实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