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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告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结算标准的通告
(穗劳社通告[2005]4号)
为了进一步减轻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逐步提高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从2005年9月1日起,基本医疗保险普通病房住院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20元/床·天调整为30元/床·天,不同级别医院上浮标准按价格部门规定执行。低于该标准的,按实际费用结算,等于或高于该标准的,按该标准结算。
暂未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范围的区、县级市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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