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管理的通知
(穗劳社函[2005]435号)
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根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399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招生广告的规范管理,现就本市招生广告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广州市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刊登招生广告(含招生简章、宣传资料、公共场所宣传栏目、网页宣传、影视媒体等)前,须到市劳动保障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二、办理招生广告备案手续须携带以下资料:《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招生广告简章、相关内容的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招生广告备案表(含电子版)。
三、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必须符合《
广告法》,内容要准确、真实,不能夸大其词,模糊概念,或运用误导性语言;使用有关机构和他人的名义、形象的,应提交当事人同意的书面材料,广告承诺应提交有效证明。
四、已刊登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招生广告,须撤销和重新修改后,再办理刊登及备案手续,涂改后的广告不得发布,备案后的广告不得擅自修改。
五、对擅自发布虚假招生广告或擅自更改备案招生广告内容,骗取钱财的培训机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备案应在每次招生广告刊登之前,或刊登后1月内完成。广告备案情况纳入民办职业学校年审内容。
七、招生广告备案手续即时办理。地址:梅东路28号(广州市劳动和保障局服务大厅三号服务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