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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四)强化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与专门监督。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和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重大行政许可备案、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受理和转办督查、行政执法统计等制度,不断探索和创新层级监督的方式,强化对下级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同时,要加强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与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的联系,形成监督合力,将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置于政府的全方位监督之下,加大监督力度,增强监督效果。
  (五)严格执行行政赔偿、追偿和补偿制度。行政机关因违法行为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当事人适当的赔偿。行政赔偿费用按《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从财政支取。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对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依法追偿。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为了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六)探索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防范、化解机制,积极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依法解决各类矛盾纠纷。要发挥行政机关、基层自治组织在纠纷预防和解决中的作用,形成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合治理部门组织协调、专门机构具体负责、相关部门相互配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工作格局。认真执行《信访条例》,完善信访机构与查处机构联合调查等信访制度,及时办理信访事项,并切实保障信访人、举报人的权利和人身安全;对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引导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信访事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作用;对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调解的民事纠纷,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及时予以调处。
  五、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水平
  (一)实行政府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各级政府每年要组织不少于4次由政府组成人员及政府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法律知识培训或讲座。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依法行政知识培训,每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每年参加法制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1周。要进一步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工作,根据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科学设置培训内容,合理安排培训时间,配齐配强培训师资,确保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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