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四)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黑龙江省规范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对行政执法主体进行清理、确认和公告,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禁止临时工、合同工从事执法活动。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按照《黑龙江省持证执法和监督规定》的要求,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颁发由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加强行政执法证件及证件档案管理,并结合公务员管理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档案。
  (五)进一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第10号令)的规定,进一步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相关办法,明确执法责任范围、对象、考核目标、考核办法和基本要求,并建立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并规范过错责任追究程序。重视发挥行政执法正面典型的激励功能和反面典型的警示作用。
  四、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救济和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
  (一)自觉接受权力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自觉接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主动向其报告工作,积极接受质询。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其对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政府规章要依法报送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要积极应诉、答辩;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要自觉履行。要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人民群众实施社会监督,对人民群众、新闻媒体发现、反映、举报的行政违法行为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作出处理。
  (二)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发布前的依法审核和发布后的备案审查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前应经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颁布后应依法报送备案。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应在网络、报刊等媒体上公布。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配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专职人员,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切实保证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法的举报制度,积极受理并依法处理其对违法规范性文件的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当事人。
  (三)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提高行政复议质量。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范行政复议程序,完善行政复议工作制度。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必须依法受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结合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调查取证制度、证据适用规则,真正做到重依据、重证据、重程序,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加强行政复议机构建设。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至少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办案条件。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工作人员资格制度,促进行政复议工作人员专业化。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