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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各级政府要在重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的同时,做好现有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建立立法效果的定期评估制度,适时评估已出台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社会效益和合法性,及时清理过时的、不合法的或不适用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保持有效的动态管理。
  三、理顺行政执法体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按照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原则,继续改革行政执法体制。积极探索同一系统上下级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协调运作的执法新机制,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对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生产直接相关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由市、县两级行政执法机关实施,合并或撤销省直部门设立的非财政保障的事业性质执法队伍,解决多层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理顺行政机关与专业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对行政机关下设的各类技术检测、检验、检疫机构,在实施监管处罚与技术服务相对分开的基础上,按性质相近和有利于竞争的原则进行调整归并,使之成为依法独立从事有关技术服务活动,并对其技术结论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专业服务组织。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认真贯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3〕22号),在巩固现有城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扩展开展此项工作的城市和领域,推进综合执法试点改革。认真研究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领域、事项、操作程序、监督检查等制度,并通过试点逐步推行。
  (二)在保障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认真遵守行政机关的程序性义务,全面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不得以执法为借口,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做出对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要履行告知义务,并给予陈述、申辩的机会。做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依法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
  (三)建立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建立完整、规范的案卷,客观全面地记录行政执法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行政决定,并将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立卷归档。县级以上政府和省直各部门的法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纠正。实行重大案件一案一评,将评查结果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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