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健全决策机制,完善决策程序。进一步科学、合理界定各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决策权,建立并完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实现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要完善政府内部决策规则、决策程序,建立健全决策监督等制度。要充分发挥各类专家的作用,完善重大决策专家论证制度,建立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重大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论证制度。要通过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建立涉及社会公众利益重大决策听证、公布制度。
(二)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确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决策跟踪,并充分利用专业人员或社会专业机构,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决策机关要针对实施过程中反映出来的问题,对决策事项适时进行调整和完善。建立行政决策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监督主体、内容、对象、程序和监督方式,加强对决策活动的监督,对因决策失误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按照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制定立法计划要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中心工作,统筹考虑城乡、区域、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以及国内和对外开放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把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作为立法重点,在继续加强有关经济调节、市场监管方面立法的同时,更加重视有关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的立法。在确定立法计划时,不能单纯追求数量,要重质量、重效益,突出地域特色,富有针对性。要努力保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我省改革进程相适应。
(四)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不断提高政府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政府立法工作要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建立和完善调查研究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对一些重大或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以及为群众设定有关义务的立法项目,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总结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的意见,并通过举行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充分听取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五)探索建立有关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在政府立法过程中,要尝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重点研究立法所设立的相关制度、措施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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