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
贯彻实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
(黑政发[2005]77号 2005年11月3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国务院颁发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是各级行政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它在总结近年来我国推进依法行政基本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了今后10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主要任务和具体措施,对进一步加强我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为全面贯彻落实《纲要》,按照《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一)依法界定、规范和完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职能。大力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实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与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能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凡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事项,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机关不得通过行政管理的方式解决。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加大对市场的监管力度,转变市场监管的方式,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努力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进一步完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体系,提高政府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能力;继续深化劳动就业体制改革,健全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落实就业和再就业政策,加强劳动保障监察;稳步构建和完善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制度,全面推行职工工伤和生育保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动态管理机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城乡社会救助制度;全面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切实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提高公共服务意识和水平。简化公共服务程序,降低公共服务成本,逐步建立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公共服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