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督查,注重质量,取得实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工作中要掌握进度、注重质量,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要逐项、逐矿彻底清查,达不到标准的该取缔的取缔,该没收的没收,该停业整顿的停业整顿。要加强对职能部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各项工作的督查指导,对态度不认真,整顿不得力,工作不到位的,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立足长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集中整顿与日常管理相结合,与规范矿权市场、调整产业结构、健全相关政策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有效的解决办法,做到标本兼治、疏堵结合。
四、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阶段任务和工作安排
具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全面排查和自查自纠阶段(2005年9月—2005年12月)
主要任务是打击非法采矿,即“治乱”。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全面完成对各种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排查工作,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检查工作,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清查工作;集中力量全面排查和查处无证勘查开采、以采代探和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等违法行为;对所有勘查项目全面检查;清理、纠正行政审批、许可、核准中的违规行为;查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参与办矿的行为;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组织自查自纠,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一阶段重点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中前三项内容)
第二阶段:全面治理阶段(2006年1月—2006年12月)
主要任务是资源整合、优化布局,即“治散”。完成对越层越界矿的排查和查处工作;全面检查核定煤矿企业回采率;严肃查处严重破坏浪费资源问题;实施各矿种资源整合,着力解决需要规范的探矿权、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压缩矿山企业数量,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严厉查处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处理第一阶段遗留的问题。(第二阶段重点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中四到七项内容)
第三阶段:规范验收阶段(2007年1月—2007年12月)
主要任务是构建长效机制,着力“治本”。严格规范矿业权管理;规范完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积极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补偿制度;严格矿产勘查、开采准入管理;建立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完成全面验收工作。在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基本结束后,各市要组织检查组对本行政区内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进行实地检查验收,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省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县进行检查验收,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重新整顿并通报全省。(第三阶段重点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任务中八至十二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