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及行业准入制度,限期淘汰能耗高、污染重、资源耗大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省监委:参与有关重大案件的查办、督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投资入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行为进行清理和纠正,严肃查处有关部门和人员失职、渎职的行为以及支持、包庇非法探矿、采矿等各类违法违纪案件的行为。
省财政厅:组织各级财政部门保障、落实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经费,加强对矿业权价款、罚没款的管理。
省公安厅:加强火工品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办、严厉打击私自制造、贩运火工品行为,依法惩处无证勘查开采、不按开采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及时扣押非法采矿设备。对吊销或注销矿业权的企业,要停止其火工器材的供应。
省煤炭工业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查违规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行为,参与煤炭资源回采率的检查。对达不到煤炭生产许可证要求的煤矿企业责令其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要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制定行业准入标准,负责新开办煤矿的审查,对达不到标准的煤矿坚决淘汰;制定指导目录,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全面提高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省安监局: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监察,加强对事故隐患及重大危险源的综合治理、监督,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特别是对大矿安全生产造成威胁的小矿,要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改正,同时函告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照机关暂扣相关证照,经整顿验收仍不合格的或擅自生产的,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省工商局:会同有关部门检查矿山企业是否具备经营资格,检查登记主体是否按核准登记事项从事经营活动,对无照经营行为依法查处。
省环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矿产资源开发环境和各类保护区内的禁采区进行清查,加大监管力度。对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许可的项目,应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对认定为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选(洗)矿厂和矿山企业,提请当地政府坚决予以关闭;进一步加大污染整治力度,恢复植被,保护生态环境。
省电力公司: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无证、被吊销或注销矿业权的企业停止供电,制止其他单位转供电。
(四)加强制度建设,健全监督网络,强化监控体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举报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查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等;要完善市、县、乡、村四级监控网络,层层签订目标责任状。资源重点县(市、区)要建立快速网络反应机制、监控责任网络体系,坚持定期报告制度,及时处理各类非法采矿活动,特别加强末端网络的管理,切实准确掌握基层情况。要创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简报,反映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动态,及时报告重要信息、重大案件及查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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