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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七)集中解决采矿权布局不合理问题
  依据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的空间布局。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大型矿山企业周边的小矿进行整合,采取收购、合并、兼并等方式进行。将我省煤矿企业整合的经验,推广到各非煤矿山企业资源整合,本着“关小、改中、建大”的原则,对共采一个矿体和相邻矿体较近的、对安全不能保证的,要采取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进行整合。整合后要做到一矿一井一面,对拒不整合的矿山企业当地政府要予以关闭。通过整顿和规范,切实扭转我省矿山企业多、小、散、乱的局面。力争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压缩矿山企业总量,减少小矿比例,扶持和建设一批规模化、集约化程度高、开采工艺技术先进、资源得到综合利用、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矿山企业。
  (八)建立矿山环境恢复补偿制度和矿山环境年报制度
  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煤炭工业局、等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矿山环境恢复的有关规划和措施,加强采矿沉陷区的综合治理和环境恢复,抓紧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投资机制,对废弃的矿山和老矿山的环境恢复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本着“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多渠道融资。要建立和实施矿山环境年报制度,加强矿山地质环境的监督管理。
  (九)进一步推进矿业权有偿取得和有偿使用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
  要组织进行排查摸底,对未缴纳矿业权价款的原有煤矿企业、非煤矿山企业分类解决。参照《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西省煤炭企业资源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国土资发〔2005〕247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完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建设
  进一步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公开出让力度,分类、分级规范出让行为。推进探矿权、采矿权一级市场建设,建立和规范二级市场,逐步使矿业权依法有序流转,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十一)严格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准入管理
  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资质管理办法和规定,对未达到资质标准的企业禁止其进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市场。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严格审查,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技术规范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对编制开发利用方案或设计的单位资质进行严格审查,对资质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有关管理部门要取消其编制、设计资格。
  (十二)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要进一步强化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监管职能,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监管矿山企业的开发过程,建立和完善内部责任制度。对审批、采矿许可、核准、安全许可、生产许可、环评审查、企业立项等都要严格审查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管理制度、年度报告检查制度、图纸交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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