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全面清查和纠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经委、环保、安监、煤炭、煤监、工商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全面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行政行为。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环评审查、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企业设立等各项管理行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地方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以入股、参股等方式参与办矿的,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进行清理。对不撤出投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采取其他手段继续投资入股办矿的人员,一经查实,一律就地免职,并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法违规审批、滥用职权、支持和包庇非法探矿、采矿以及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全面查处越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越层越界勘查、采矿行为进行排查,对越层越界企业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进行处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
(五)全面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深入开展煤炭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煤炭资源回采标准和管理办法。凡设计回采率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准,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生产中凡达不到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
(六)严厉查处以承包、租赁等方式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煤炭、安监、工商等部门,核查探矿权、采矿权人与实际探、采经营者是否一致,核查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主体是否一致,核查矿山企业取得采矿权后是否发生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等情形,核查企业性质是否发生变化,核查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是否以承包、租赁等方式将探矿权、采矿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他人。凡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变更探矿权、采矿权主体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对其依法查处并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对拒不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或注销其相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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